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中规定: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一起诉讼使得浙江律师成舒江荣成为闯黄灯被罚第一人,这起案例也是此次研讨会的核心案例,因该案是全国首例,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。
民商法学专业的彭荣杰认为,问题的关键在于,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的“时”,到底应该怎么理解,是“时点”还是“时段”?前者指“黄灯亮的瞬间”,后者指“黄灯亮的期间”,仅从字面意思,是无法给出准确结论的,所以,应将这个“时”放到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中来理解。比较《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绿灯通行的规定,这一项中的“绿灯亮时,准许车辆通行”,显然应理解为绿灯亮的时段,而不是绿灯亮起的时点,否则,就是一种限缩解释,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,“红灯亮时”也是如此。结合此,再理解“黄灯亮时”,显然应理解为“黄灯亮的期间”。所以,黄灯是可以“闯”的,并非黄灯一亮,就必须停车。但必须强调,虽然可以通过,但必须小心、恰当地通过,其注意程度要远远高于绿灯通行。
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的郭旭则认为,假若抓住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并无“闯黄灯违法”的规定来僵硬地解释,认为交管部门的处罚不当,是有违立法者本意的。更深入地说,过分关注驾驶员的权利而相对忽视了公众安全,也是违背社会大众的普遍价值取向的。当驾驶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,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;当驾驶员的通行权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时,其理应做出让步。但是,如果硬性将黄灯通行界定为违法行为,黄灯存在的意义也会受到质疑。所以,最好的方法是结合驾驶者的主观意志进行定性,恶意加速通行的“抢黄灯”才应被界定为违法行为,给予处罚,否则也不应处罚。
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刘青指出了黄灯通行问题面临的尴尬。我国的交通法规中有个矛盾的规定,一方面要求减速慢行,一方面又要求快速通过。当然可以说是在减速慢行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,但在瞬息万变的交通路口,这样的要求合理但很难做到。
舒江荣认为,首先必须统一黄灯的指示含义,即将《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,修改为“黄灯亮时,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减速慢行,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通行。”同时,可规定在穿越黄灯时发生交通事故的,提高一级事故责任。“我虽然告了交警,但并不意味着我自己就认可黄灯可以肆意地通行,我的举动只是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,同时促进法律的完善。”
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顾大松副教授则认为,黄灯通行应设定“谨慎通、禁止抢行”的原则,也就是说,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,但如果不能保证安全还抢行,则应该受到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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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.05.22